(2015)宜张民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印某与傅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某,傅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张民初字第0783号原告印某。委托代理人吕鹏,宜兴市张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某甲。原告印某与被告傅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旻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印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2年相识并恋爱,2003年同居生活,2005年补办结婚登记。由于被告迷恋赌博,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儿子傅某乙由傅某甲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傅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印某与傅某甲2002年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傅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现双方矛盾加深,故印某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印某与傅某甲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亦生育一子,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印某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多为对方考虑,多为子女考虑,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印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印某与傅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蒋彦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