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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农行育才路支行与安康园林木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安康育才路支行,安康市园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7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安康育才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育才路支行)。负责人但召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康市园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康园林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成,该公司经理。农行育才路支行与安康园林木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做出的(2009)安汉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安康园林木业公司给付原告农行育才路支行贷款本金105万元;被告自愿在送达调解书时给付40万元,在2009年12月25日前给付10万元,下余款项在调解书送达后三年内付清。该调解书生效后,安康园林木业公司于2009年底共支付了农行育才路支行50万元。下余55万��,安康园林木业公司至今未履行,权利人农行育才路支行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康园林木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安康园林木业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农行育才路支行已超过执行申请时效,请求驳回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陕090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农行育才路支行的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7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发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瑞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