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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邓冠华诉李冠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冠华,李冠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101号原告邓冠华,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代理人李远林,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智锋,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冠华,男,194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冠华诉被告李冠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冠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6089元。本院认为,原告邓冠华应自收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 蓉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姝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