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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徐彦兰与陈伟亮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彦兰,陈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696号申请执行人:徐彦兰被执行人:陈伟亮申请执行人徐彦兰与被执行人陈伟亮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彦兰依据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1、要求被执行人陈伟亮支付案款10万元及其利息;2、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诉讼费1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伟亮已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费用1560元由被执行人陈伟亮负担并已支付至本院。综上,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屠仁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