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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杭州元生信诺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元生信诺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605-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元生信诺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钟明珍,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周云福,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洪仲调字第174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杭州元生信诺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70556元,逾期支付按170556元的20%支付违约金;负担仲裁费3916元,执行费3028.74元。但被执行人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7500.7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熊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