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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236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无法向被告王某乙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学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