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236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无法向被告王某乙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文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学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