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蒙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栋申请执行葛绍华、圣阿影、葛风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葛绍华,圣阿影,葛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王栋,男,汉族,1954年4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马集镇。被执行人葛绍华,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马集镇。被执行人圣阿影,女,汉族,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葛风光,男,汉族,1981年7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岳坊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一初字第023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风光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X附有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