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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刘利波与被告中国联通网络有限公司讷河分公司、刘学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波,中国联通网络有限公司讷河分公司,刘学忠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商初字第420号原告刘利波,住黑龙江省阿城市。委托代理人夏志金,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通网络有限公司讷河分公司,住所地讷河市东北街。法定代表人王景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玉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刘学忠,1570年8月5日出生,公务员,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波与被告中国联通网络有限公司讷河分公司、刘学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刘宝胜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