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赖仁泽、成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赖仁泽,成强,杨仕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电白区。法定代理人陈世成,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邝华轩、何桐鑫,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仁泽,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东阳,身份证号码:×××0036。被告成强,男,汉族,住湖北省石首,身份证号码:×××0013。委托代理人梁家栋,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仕荣,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身份证号码:×××6957。委托代理人唐毅、庞春政,、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赖仁泽、成强、杨仕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87元减半收取为17893.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宪钢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彭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