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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徐守安与刘文海、梅碧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781执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守安,刘文海,梅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31号申请执行人徐守安,男,住万源市。被执行人刘文海,男,住万源市。被执行人梅碧,女,住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守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文海、梅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文海、梅碧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文海所有的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牟必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岳顺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