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与陈银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陈银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05号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新世纪广场西侧。诉讼代表人:吕忠仁,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天原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爱缘、周光治,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银寸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