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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27民初6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1999年12月29日在略阳县城关镇登记结婚,2001年3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伊凡,现就读于陕飞一中。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存款,没有房产,被告把夫妻共有10000元现金借给了她亲舅舅,无共同债务。原、被告结婚后,在2005年之前关系能够相处,之后,被告因打牌和其他问题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俩人没有共同语言,性格志趣差异大,被告不忠于夫妻感情。2015年11月被告因感情出轨被发现,夫妻关系再没有缓和的可能,双方于2015年5月开始分居。基于以上原因找被告谈协议离婚问题,被告向原告索要经济补偿并不同意离婚。原告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即双方合法的婚姻关系和家庭成员)。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相识时间长,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夫妻感情没有出现裂痕,双方结婚已十年之久了,夫妻感情尚好,没有出现大的家庭矛盾,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在诉状中所说被告感情出轨、给其舅借款等全都是凭空捏造,捕风捉影,没有事实依据,这些都是原告人无事生非编造的谎言,凭空捏造,原告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1999年12月29日在略阳县城关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结婚,2001年3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伊凡。从2015年5月原告怀疑被告有出轨行为双方发生争执,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和被告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有义务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破裂,否则原告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诉状中陈述主要是因婚前缺乏了解,从2005年开始被告因打牌即不忠于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也没有向法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因此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和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驳回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