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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更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x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212号罪犯张x,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武乡县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经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长刑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23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x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x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x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x予以减去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