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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胡跃虎与宋子华、冯文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跃虎,宋子华,冯文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00181号原告:胡跃虎。被告:宋子华。被告:冯文花。原告胡跃虎为与被告宋子华、冯文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跃虎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宋子华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8400元(按本金30000元,按月利息2%,自2014年11月1日计算至2016年1月1日,之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标准另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宋子华承担;三、被告冯文花对上述两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跃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子华、冯文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得人民币3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60天,月利息2%,如到期未归还,被告自愿承担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另查明,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宋子华、冯文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跃虎借款30000元;二、被告宋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跃虎利息8400元(按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11月1日计算至2016年1月1日止,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标准另计);三、被告冯文花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被告宋子华负担,被告冯文花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施琳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