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齐新峰��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2刑初11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方城县人民检察以方检公诉刑诉(2015)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宇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齐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自10月21日开始,雇佣齐新奇、王峰等人擅自将栎坡上的栎树砍伐。经方城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计算,现场共采伐栎树面积5.05亩,蓄积为13.5114立方米。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齐某某通过李恩坡���介绍,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方城县拐河镇白秀沟村东边姜兆超的栎坡。齐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10月21日开始,雇佣齐新奇、王峰等人擅自将栎坡上的栎树砍伐。经方城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计算,现场共采伐栎树面积5.05亩,蓄积为13.5114立方米。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采伐证查询证明、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常某某、齐某某、王某的证言、勘验笔录、照片、立方材积计算、工程师资质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等。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齐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杰远审判员 郭庆华审判员 孟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