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洁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676号罪犯周洁,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温刑初字第2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3727元。同案被告人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18日以(2009)浙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又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洁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至2028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