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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农民,现住山西省怀仁县X镇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现住山西省山阴县X镇X村。上诉人田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阴县人民法��重审。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郭洪福审判员  边艳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