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中民终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农民,现住山西省怀仁县X镇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现住山西省山阴县X镇X村。上诉人田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阴县人民法��重审。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郭洪福审判员 边艳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