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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1刑初13号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XXXX**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花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沂南一中老家属院门口路段时,追撞于前方顺行的陈某某驾驶的鲁XXXX**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1.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某应到居住地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