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睿杰天泽实业有限公司与和记黄埔地产(深圳)有限公司,彭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睿杰天泽实业有限公司,和记黄埔地产(深圳)有限公司,彭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05号原告深圳市睿杰天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法定代表人刘文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邹雨彤,女,黎族,1988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和记黄埔地产(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法定代表人周伟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仁端,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亮,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上述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文华及代理人邹雨彤,被告和记黄埔地产(深圳)有限公司代理人王仁端,被告彭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懿花园”为和记黄埔地产(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和黄地产)开发的房地产,被告彭亮系和黄地产的销售人员。2013年10月,被告进行懿花园推介活动,推介过程中,原告欲认购懿花园A18栋01、A18栋02两套物业,但认为两套总价1508万元过高,如果总价减少10万元,就可以付款签约。被告彭亮表示已请示领导,总价不能减少,但是和黄地产可以向原告赠送共计10万元的油卡,并承诺由其负责向公司申请到上述优惠。2013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和黄地产及彭亮签署了上述两物业的《房地产认购书》和《深圳“懿花园”业主推介活动申请表》,申请表中规定油卡在房款全款到账后由开发商指定日期及地点领取,被告彭亮签字承诺会为原告申请到上述优惠。后原告于2014年1月11日与被告和黄地产签订上述两个物业的正式《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购房总价分别为770万元、738万元。原告于2014年3月3日、2014年3月13日向被告和黄地产公司付清了上述两套房产的全部购房款。此后被告和黄地产及彭亮一直未通知原告领取油卡,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均不予理会。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关于油卡优惠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和黄地产应当向原告交付价值10万元的油卡,被告彭亮承诺保证为原告申请到该优惠,应当与被告和黄地产共同向原告承担交付油卡的责任。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交付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油卡;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和黄地产答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已经领取了5万元的油卡,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彭亮答辩称,同意被告和黄地产的答辩意见。当时原告同时申购了两套房产,所以我才会帮她申请另一套的油卡奖励,油卡奖励已被原告实际签收,所以原告主张的10万元油卡不存在。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7日,被告和黄地产与原告签订了两份《房地产认购书》,约定原告向和黄地产购买懿花园A18栋01、A18栋02两套房产,约定了房价、房款支付方式等。被告彭亮系和黄地产的销售员,彭亮向原告称,房价已无法再打折,但公司可赠送加油卡,作为优惠。原告表示同意。当天,彭亮填写了《深圳“懿花园”业主推介活动优惠申请表》三张。申请表的主要条款为,被介绍人已付清所购单位全部房款的情况下介绍人可享有获赠5万元油卡的优惠;三张申请表均记载介绍人为原告,已购房号为A18-01;其中一张申请表记载被介绍人为原告,意向房号为A18-02;另两张申请表均未记载被介绍人与意向房号,均由彭亮手写“以上申请本人会帮客户申请到”。2014年7月8日,原告足额支付了上述房款770万元、738万元。2015年1月17日,原告书面向和黄地产要求支付15万元油卡。2015年2月4日,和黄地产向原告交付了金额5万元的加油卡。2015年6月5日,原告委托律师向两被告邮寄律师函,要求两被告履行承诺,给付10万元油卡。以上事实,有房地产认购书、深圳“懿花园”业主推介活动优惠申请表三张、收据、发票、业主诉求、油卡签收表、律师函、快递单及庭审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在没有介绍新客户、已领取5万元油卡的情况下,是否还能主张10万元油卡。优惠申请表载明的活动细则是老业主成功介绍新业主方可获赠5万元油卡,但彭亮为原告填写了三张申请表,在没有被介绍人信息的两张申请表中特别手写加注“以上申请本人会帮客户申请到”,这是彭亮对原告作出的承诺,是吸引原告签约的条件之一。这两份申请表印证了原告关于赠送油卡作为房价优惠的陈述,原告获得两张金额各5万元的油卡不需要满足成功介绍新业主的条件。该手写内容合法有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当遵守约定。原告和彭亮没有证据证明和黄地产授权彭亮作出此承诺,应由彭亮个人对此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彭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深圳市睿杰天泽实业有限公司交付金额人民币10万元的加油卡;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睿杰天泽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彭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 倩 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晶晶(兼)书记员 江 伟 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