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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黄学仁与王岳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仁,王岳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0909号原告:黄学仁。被告:王岳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学仁与被告王岳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学仁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