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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美光与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光,张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969号原告刘美光,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江明,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标,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光与被告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根据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洁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