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X与杨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356-2号申请执行人王X,男,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杨XX,男,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XX当即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王X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月利率10.8‰,利息从2013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已付22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665元,执行费1247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XX在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刘侯昌(612722196102242377)、刘占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有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XX在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刘侯昌(612722196102242377)、刘占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