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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荣华与郭立明、贺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华,郭立明,贺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285-1号原告刘荣华。被告郭立明。被告贺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刘荣华诉被告郭立明、贺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鲁0702民初28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贺敏所有的鲁V×××××号车进行了扣押,现因二被告交纳保证金26000元,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贺敏所有的鲁V×××××号车的扣押。审 判 员 路晓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