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执费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正青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费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正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民终字第0139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正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正青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正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正青(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96的存款人民币8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立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贤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