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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执费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正青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费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正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民终字第0139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正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正青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正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正青(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96的存款人民币88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立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贤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