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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刑更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李善安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93号罪犯李善安,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8年1月23日入狱。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禹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善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审被告人李善安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月1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1年5月28日经本院以(2011)汴刑执字第10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3)汴刑执字第2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善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善安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有财物价值17410元,伙同他人盗窃公共财物价值44780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善安系主犯。罚金50000元未履行。罪犯李善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善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善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4月2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张文学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