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8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牛少华与房晓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少华,房晓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8530号原告牛少华。被告房晓毅。原告牛少华诉被告房晓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房晓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少华诉称,2013年6月7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周转,从原告手中借款5万元,至今仅偿还2万元,由原告出示借据为证,为此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房晓毅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6月7日被告房晓毅向原告牛少华借款5万元,双方当事人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借款人:房晓毅21102219811070471218833858888担保人:王延昭出借人:牛少华……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万元整,小写:¥50000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月日止。第四条借款利率:本合同利率由贷款人和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时国家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合同有原告牛少华、被告房晓毅及担保人王延昭签名、捺印。收到借款后,被告房晓毅向原告牛少华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条今日收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收款人:房晓毅2013.6.7”,收条上有被告房晓毅签名、捺印。庭审过程中,原告牛少华称在本案立案之后,被告房晓毅偿还了2万元借款本金。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合同及收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被告房晓毅向原告借款5万元,仅偿还2万元,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剩余借款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房晓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牛少华借款人民币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房晓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宝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