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丽芳与李金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丽芳,李金桥,韩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丽芳,女,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山东新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桥,男,汉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个体业主,住济南市。原审被告:韩国强,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山东金润恒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赵丽芳因与被申请人李金桥、原审被告韩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济民五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丽芳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4、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本院认为:李金桥主张韩国强向其借款30万元,既有借款凭据,又有借款实际交付凭据,故李金桥与韩国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另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韩国强以其个人名义向李金桥所借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李金桥要求赵丽芳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赵丽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丽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