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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8-31

案件名称

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网安趋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贺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北京网安趋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贺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61号之二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明隽,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悦,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网安趋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贺浩。被告贺猛,男,1977年6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52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即冻结被告北京网安趋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贺猛银行存款人民币1,530,983.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两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网安趋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贺猛银行存款人民币1,530,983.52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蔡婷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