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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邝雪玲与胡可兰、叶志疆、李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雪玲,胡可兰,叶志疆,李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998号原告邝雪玲。被告胡可兰。被告叶志疆。被告李丽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旭生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罗国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