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邝雪玲与胡可兰、叶志疆、李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雪玲,胡可兰,叶志疆,李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998号原告邝雪玲。被告胡可兰。被告叶志疆。被告李丽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旭生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罗国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