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4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章礼峰与南惠霞婚约财产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礼峰,南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36-6号申请执行人章礼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南惠霞,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南惠霞返还彩礼款2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2575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南惠霞在山阳县高坝营业所帐号内有存款2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惠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阳县支行帐号内的存款2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英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