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淄博腾远色母粒有限公司与山东青州百仕达塑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腾远色母粒有限公司,山东青州百仕达塑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0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腾远色母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刘双芹,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青州百仕达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法定代表人耿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淄博腾远色母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青州百仕达塑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商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1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8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已偿还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临商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