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刑初1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女,1992年6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渝B92P**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出发,行驶至江北区建新东路万丰路口时,因操作不当,所驾车辆撞上路沿后又撞击公路护栏和交通信号灯杆,导致车辆侧翻。事故发生后,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受伤昏迷的罗某送至医院救治并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罗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4毫克/100毫升。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黄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