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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汪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汪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53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汪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兰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