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汪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汪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53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汪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兰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