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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少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少民初字第32号原告王某某,女,1996年8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史某某,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系王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张哲利,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北路。法定代表人赵培林。委托代理人赵二斌,该单位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文凯审 判 员  赵俊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小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