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47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美芹与山东华麟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芹,山东华麟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741-3号原告张美芹。被告山东华麟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城工业园永乐路5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芹诉被告山东华麟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请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张美芹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寿房权证寿光改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召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