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耿火杰与腾秀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火杰,腾秀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356号原告耿火杰。被告腾秀芹。原告耿火杰与被告腾秀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起诉时曾以李铁成、腾秀芹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后原告申请撤回了对李铁成的起诉,本院已准予原告撤回对李铁成的起诉。原告耿火杰、被告腾秀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火杰诉称,2014年10月份,原告为被告的房屋装修,被告共欠原告装修款35000元,被告及其丈夫李铁成于2015年2月16日因此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欠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至今。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装修款3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腾秀芹辩称,原告所诉情况属实,但现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请求延期给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原告应被告腾秀芹及其丈夫李铁成的要求为被告装修房屋,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装修方式:包工包料。2014年10月装修完毕,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装修费35000元未付,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该装修费。2015年2月16日,被告及其丈夫李铁成因拖欠该装修费一事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耿火杰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该欠条上有被告腾秀芹及其丈夫李铁成的签名。出具欠条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该装修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就装修事宜达成合意,双方口头约定的装饰装修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装饰装修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经完成了约定的房屋装修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装修费用被告已出具欠条确定所欠原告装修费为35000元,该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有随时向被告主张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装修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腾秀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耿火杰装修费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腾秀芹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限被告腾秀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审 判 长 卢爱林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尚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