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陈世春与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春,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531号原告陈世春。委托代理人贵阳杰。委托代理人肖建平。被告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丁树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春诉被告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49.19元,减半收取7,174.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海明代理审判员 周惠平人民陪审员 支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玉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