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其平与张振辉、钟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平,张振辉,钟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王其平,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振辉,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冬梅,女,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汀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双方协商,将张振辉所有的闽FR16**号小车以150000元抵给申请执行人王其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振辉所有的小车作价15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其平抵偿借款。二、申请执行人王其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小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