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佟静、孙桂芝与石玉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静,孙桂芝,石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421号原告:佟静,辽宁省辽河公安局监管支队退休干部。原告:孙桂芝,原辽河油田物资公司幼儿园退休教师。被告:石玉庆,辽油晨宇集团有限公司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佟静、孙桂芝诉被告石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静、孙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佟静、孙桂芝承担。审 判 长 刘 欣代理审判员 白 晶代理审判员 余晓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晨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