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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辖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道遂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朝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道遂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王朝生,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怀通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道遂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迎宾路68号。负责人尹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生,农民,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原审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道遂路88号。原审被告湖南省怀通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刘为民。上诉人道遂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朝生、原审被告道遂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怀通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3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道遂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王朝生只与上诉人道遂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而与原审被告湖南省怀通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应根据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由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审被告湖南省怀通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案起诉前就已搬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不得进行约定。但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湖南省××县,故洪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道遂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本案由约定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5)洪民二初字第330-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代理审判员  滕跃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向玉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