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4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桂平市西山假日大酒店与广西安力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曾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平市西山假日大酒店,广西安力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曾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4140号原告桂平市西山假日大酒店。代表人梁光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庆树,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安力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春牛。被告曾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平市西山假日大酒店与被告广西安力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曾春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平市西山假日大酒店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平市西山假日大酒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3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平市西山假日大酒店负担。审判员 李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严静原告桂平市西山假日大酒店,(碧云天商住中心)。代表人梁光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庆树,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安力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春牛。被告曾春牛。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平市西山假日大酒店与被告广西安力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曾春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平市西山假日大酒店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准许原告准许原告本案受理费663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平市西山假日大酒店负担。书记员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