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三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赵长庚与曾德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赵长庚,曾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异3号异议人三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穗县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刘福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执行人赵长庚,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廉桥镇竹奎村。被执行人曾德祥,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朱良桥乡左家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长庚与被执行人曾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三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撤销(2015)邵东民初字第9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三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三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异议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穗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宁顶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