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字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重庆xxxxxx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河南xxxx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xxxxxx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xxxx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字1870号原告重庆xxxxxx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xx区xx街x号xx号楼x层xxx号。负责人岳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门园园(实习),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北xx号xxxxx层xx号。法定代表人曹xx。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xxxx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河南xxxx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xxxxxx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撤诉。代理审判员 崔全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乔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