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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刑初字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XX等人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杨XX,田XX,张XX,刘X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02刑初字38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2015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被告人杨XX,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被告人田XX,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不予逮捕,并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XX,女,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0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刘XX,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不予逮捕,并取保候审。2016年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吴XX,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2015年8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杨XX、田XX、张XX、刘XX、吴XX犯开设赌场、赌博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杨XX、田XX、张XX、刘XX、吴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9日至8月11日,宫XX(在逃)伙同李XX、田XX、张ZZ(在逃),杨XX先后分别在宝塔区文化沟村一居民区、文化沟村山上树林内、文化沟村花炮厂后沟半山平房内开设以“扣明宝”的形式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张XX被宫XX雇佣在赌场记账,给参赌人员借款,每天获取300元报酬。杨XX负责维护赌场秩序。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刘XX伙同吴XX、田XX在文化沟村花炮厂后沟半山平房赌场内以“扣明宝”的方式,组织黄XX、王XX、张XX、齐XX等二十几人在该赌场赌博,赌注为50元、100元、120元、200元、240元、310元、500元不等,赌具由刘XX提供。期间被查获,当场扣缴赌资6224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田XX、杨XX、张XX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吴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辩解,当庭自愿认罪,并恳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辩解,当庭自愿认罪,并恳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辩解,当庭自愿认罪,并恳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田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辩解,当庭自愿认罪,并恳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辩解,当庭自愿认罪,并恳请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辩解,当庭自愿认罪,并恳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上旬,宫XX提出以“扣明宝”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从“宝官”输赢数额内按照10%抽取利润,被告人李XX、田XX、杨XX表示同意,并约定赌场按照10股计算,宫XX负责人筹备赌场赌资以及望风,占四股,李XX负责人联系赌博人员,投入赌资20000元,占一股,田XX投入赌资20000元,占一股,杨XX负责赌场秩序,未投入赌资,占四股,被告人张XX负责记张,每天工资300元。被告人刘XX常年以赌博为业,被告人吴XX常年以赌博为业,其二人在该赌场以“宝官”身份参与赌博,并约定按照10股计算,刘XX占九股,吴XX占一股,后其提出与田XX各占一半,田XX表示同意。从2015年8月8日至8月11日,各被告人先后在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村一居民区、文化沟村山上树林内、文化沟村花炮厂后沟半山平房内聚众赌博,每天聚集20余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22000元。8月11日,被告人李XX、杨XX、田XX、张XX在宝塔区文化沟花炮厂后沟半山平房内以“扣明宝”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刘XX与被告人吴XX以“宝官”身份出明宝,大约有20多人员围着押明宝,参与赌博,赌注为20元至500元。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田XX赌资19600元,缴获刘XX赌资14700元,已随案移交;缴获参赌人员张DD赌资460元、齐XX赌资3000元、张XX赌资3700元、王XX赌资3200元、常XX赌资6100元、黄XX赌资900元、吉XX赌资580元、孙XX赌资5400元、王AA赌资4000元、周XX赌资600元,计2794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认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11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方少阁、贾瑞在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后沟花炮厂附近当场查获刘XX、吴XX等20余人以“扣明宝”的方式进行赌博,随即将参赌人员带回办案单位进行询问。2015年8月27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方少阁、贾瑞在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大桥将李XX抓获归案。2015年10月9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方少阁、贾瑞在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张XX家中将张XX抓获归案。2、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人信息,证实2015年9月2日15时50分至16时25分,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贾瑞、方少阁押解被告人李XX、田XX、杨XX对其实施开设赌场的地点进行指认,经指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花炮厂后山居民区一平房内就是其开设赌场的作案地点;2015年10月9日19时30分至19时50分,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贾瑞、方少阁押解被告人张XX对其实施开设赌场的地点进行指认,经指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花炮厂后山居民区一平房内就是其开设赌场的作案地点;2016年1月14日11时40分至11时50分许,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贾瑞、方少阁押解被告人李XX对被告人杨XX进行辨认,经辨认,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3号照片男子就是被告人杨XX;2016年1月14日12时30分至12时34分许,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贾瑞、方少阁押解被告人田XX对被告人杨XX进行辨认,经辨认,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5号照片男子就是被告人杨XX。3、扣押物品清单、赌具照片,证实涉案延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办案民警当场缴获涉案赌资34300元,随案移交,赌具未随案移交。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XX,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人杨XX,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人吴XX,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人田XX,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人刘XX,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人张XX,女,1981年6月6日出生。5、被告人李XX供述,证实他叫李XX,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2015年8月8日13时许,他在宝塔区文化沟(指大砭沟)居民区“老婆”家的一间平房内参与扣明宝赌博,当时输了2000元。8月9日,他又去宫XX开的赌场参与赌博,并给宫XX入股两万元,约定占赌场百分之十的股份。赌场一共开了四天,8月10日赌场开在文化沟山上树林里,8月11日赌场开在文化沟山上一居民区家里,就被警察查获了。该赌场是以“扣明宝”方式进行赌场的,赌注为120元至500元,他在该赌场入股两万元,占百分之十的股份,田XX入股两万元,占百分之十的股份。杨XX和宫XX各占百分之四十的股份。他负责联系赌博人员,宫XX负责给参与赌博人提供赌资,并望风,田XX什么也不负责,杨XX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宫XX以每天300元工资雇佣张XX给赌场记账。赌场每天都有20多人参与赌博,他们采用“打中指”的方式,按照10%的比例从宝官输赢中抽取利润,共获利22000余元。6、被告人杨XX供述,证实他叫杨XX,陕西省子长县人。他知道李某(指李XX)等人在宝塔区文化沟山上开个赌场,准备在李某的赌场里凭空挣点零花钱。2015年8月11日12时许,他去了李某的赌场,看见赌场有20多人围着扣明宝赌博,出宝的是刘XX,赌注为120元、240元、500元等,后就被警察抓获了。7、被告人吴XX供述,证实他叫吴XX,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2015年8月11日12时许,他去大砭沟花炮长平房内参与赌博,当时田XX也在赌场。刚一会,刘XX坐着轮椅来到赌场就开始出宝,他当时提出和田XX两个人算一股,刘XX就太远了。接着,刘XX就开始出宝,跟前围着大约20多人参与扣明宝。中途,刘XX还手气,他也参与出宝了。他和田XX输了1200元,后就被警察抓获了。该赌场李某(指李XX)开的,开了有两三天了,赌场以扣明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最低为120元,最高为500元,杨XX在赌场看护场子。8、被告人刘XX供述,证实他叫刘XX,陕西省安塞县人。2015年8月11日13时许,张QQ开车把他送到宝塔区大砭沟花炮厂沟里参与赌博。他当宝官出宝,跟前围着20多个人参与扣明宝,赌注为20元至500元不等,后就被警察抓获了。该赌场按照10%的比例向宝官抽取利润,不管宝官输赢,都抽取利润。他认识参与赌博的吴XX、田XX,吴XX和他一起出宝,输赢占十分之一,田XX不占股子,赌场有一个叫杨XX负责看场子。该赌场开了三天,他只参与赌博一天,赌场还没来得及抽取利润就被警察抓获了,随身携带的赌资14700元也被扣押了。9、被告人田XX供述,证实他叫田XX,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2015年8月上旬,宫XX提出和他一起开“扣明宝”场子,他当时表示同意,并投入赌资两万元。赌场开了一天后,宫XX说李XX也在赌场里入半股,具体投入赌资多少不清楚。该赌场以“扣明宝”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50元、100元、120元、200元、240元、500元,杨XX负责看护赌场。他们开赌场以“打中指”的方式抽取利润,不管宝官输赢,都按照10%的比例抽取利润。2015年8月10日,他在文化沟山上以扣明宝的方式参与赌博,赢了400元。8月11日11时许,他来到文化沟山上的赌场,看见刘XX正在出宝,他就和吴XX绑在一起,占十分之一的股,输赢二人平分,后就被警察抓获了,随身携带的赌资19600元也被扣押了。10、被告人张XX供述,证实她叫张XX,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2015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XX打电话说宫XX在宝塔区大砭沟花炮厂沟里山上一个平房内开了各赌场,要雇佣一个记账的,每天300元工资,问她干不干,她当时就同意了。8月9日,她去大砭沟张ZZ家里,宫XX和张ZZ都在了,宫XX当着张ZZ的面给了她两万元,并说自己和张ZZ在山上一平房里开了个赌场,让她把赌场的帐记上,如果有人输了需要借钱,经过张ZZ同意后可以把钱借出去,但必须把借钱人的名字和钱数记账。8月10日10时许,她来到该赌场开始记账。8月11日11时许,她和李XX一起来到该赌场,当时有一个瘫痪男子(指刘XX)是宝官,跟前围着大约有20多人下注押宝。她把当天赌博帐按输赢正负的方式记在账本上。大约13时许,赌场就被警察抓获了,她和李XX就跑了。该赌场是宫XX、张ZZ、李XX、田XX、杨XX等人组织的,李XX也在该赌场入了两万元的股子,占赌场的一成股份,田XX入了两万元股子,占赌场的一成股份,宫XX和杨XX各占赌场的四成股份,张ZZ在该赌场占股情况不清楚。该赌场以“扣明宝”方式进行赌博,她不清楚赌注有多大。她在账本上记了三天的赌博帐,平均每天有20多人参与赌博,每天宫XX都给她两万元,让给参赌人借钱赌博,账本给丢了,她只记得8月11日给参赌人借了19600元。宫XX在该赌场提供赌资,还负责望风,张ZZ负责给参赌人借钱,不参与赌博,李XX和田XX在赌场还参与赌博,杨XX负责维护赌场秩序。11、证人任XX证言,证实他叫任XX,陕西省宝塔区人。2015年8月11日12时许,他和朋友师X一起去大砭沟花炮厂山上一间平房里赌博。他看见出宝的是一个瘫痪男子,跟前围着大约20多人扣明宝赌博,赌注最低为120元,最高为500元。他跟着押了两把,输了240元,后就被警察抓获了。12、证人张SS证言,证实她叫张SS,陕西省安塞县人。2015年8月11日13时许,她丈夫刘XX要去文化沟赌博,她和张QQ用轮椅推到赌场。刘XX是出宝的宝官,跟前围着大约20多人扣明宝,后就被警察抓获了。她没有参与赌博,也不知到赌博的具体情况。13、证人常XX证言,证实他叫常XX,陕西省宝塔区人。2015年8月11日13时许,他到宝塔区文化沟转,看见有一个坐轮椅的男子出宝,跟前围着大约有30多人扣明宝赌博,赌注为50元、100元、200元、240元不等。他押了一把50元,输了50元,后就被警察抓获了,赌资6100也被当场缴获。14、证人罗XX证言,证实她叫罗XX,陕西省安塞县人。2015年8月11日13时许,她在到大砭沟花炮厂沟里一院里看见有七八个在扣明宝,后来赌博人越来越多,大约有20多人围着扣明宝,有一个中年男子(指吴XX)在出宝,赌注50元至120元。她押了两把,输了170元,后就被警察抓获了。15、证人齐XX证言,证实他叫齐XX,陕西省延川县人。2015年8月11日14时许,他看见宝塔区文化沟一个院子里大约30人左右围着扣明宝,一个瘫痪男子出宝。他押了四次,每次押100元,输了400元,后就被警察抓获了,赌资3000也被当场缴获。16、证人王XX证言,证实他叫王XX,陕西省子长县人。2015年8月11日13时许,他到大砭沟花炮厂附近的一个院子里赌博,有一个瘫痪的男子坐在地上出宝,跟前围着大约20多人扣明宝,赌注最低为120元,最高为500元。赌场里,他只认识吴XX,吴XX和瘫痪男子算股着了,占股多少不清楚。他当时押了几把,输了几百元钱,后就被警察抓获了,赌资3200也被当场缴获。17、证人张XX证言,证实他叫张XX,陕西省子长县人。2015年8月11日14时许,他和朋友黄XX一起去大砭沟花炮厂赌博。他看见有一个瘫痪的男子坐在地上出明宝,跟前围着大约有20多人,赌注最低120元,最高为500元。他押了120元都输了,后就被警察抓获了,赌资3700也被当场缴获。18、证人孙XX证言,证实他叫孙XX,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2015年8月11日16时许,他和朋友一起来到大砭沟花炮厂山上一个家户中,看见一个残疾人在出宝,跟前围了大约20多人在扣明宝,赌注最低120元,最高500元。他因拿的钱不多,就向赌场里的一个年轻后生借了4000元,刚押了几下就被警察抓获了,赌资5400也被当场缴获。19、证人张FF证言,证实他叫张FF,陕西省米脂县人。他以前在安塞县一个扣明宝赌场遇到一个坐轮椅男子参与赌博,还当宝官。2015年8月11日15时许,他在宝塔区再次遇到这个坐轮椅男子,他就跟着该男子来到一个家户中,该男子坐着轮椅当宝官,大约30多个人围着押明宝,赌注为50元、100元、200元240元不等,他也跟着押了两把赢了30元,后就被警察抓获了,赌资460元被当场缴获。20、证人吉XX证言,证实他叫吉XX,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2015年8月11日16时许,他在大砭沟花炮厂附近一平房内看见一个瘫痪男子坐在地上出宝,大约20多人围着押明宝,赌注最低120元,最高500元,他也凑过去押了两下,输了100多元,后就被警察抓获了,赌资580也被当场缴获。21、证人王AA证言,证实他叫王AA,陕西省子洲县人。2015年8月11日15时许,他去大砭沟花炮厂后沟赌场耍赌,看见一个双腿瘫痪的中年男人(指刘XX)出宝,大约有30人围着在扣明宝,赌注为20元、50元、100元不等,他也上去押了一把,输了170元,后就被警察抓获了,赌资4000元也被当场缴获。另外,李某在赌场还给参赌人借钱,还有一个女的在赌场记账。22、证人周XX证言,证实他叫周XX,陕西省安塞县人。他叫周XX,陕西省安塞县人。2015年8月10日,田XX打电话让他有时间到文化沟的赌场参与赌博。8月11日下午16时许,他打电话联系田XX,后他就沿着田XX说的路线去了文化沟赌场。他看见平房内有20多人在扣明宝赌博,赌注为50元至500元,田XX当时和别人说话,因参与赌博人太多,他就坐下等着,准备过会参与赌博,后就被警察抓获了,赌资600元也被当场缴获。另外,李某(指李XX)在赌场主要负责算账,还给参与赌博人员借钱,还有一个女的负责记账,他不知道具体叫什么名字。23、证人彭XX证言,证实她叫彭XX,陕西省安塞县人。她知道“晓X”、李某(指李XX)、琴X(指张XX)等人在宝塔区文化沟(大砭沟)花炮厂后山上组织赌博,具体时间在2015年8月8日、9日、10日,每次赌博大约有二三十人参与赌博,赌博方式是扣明宝,赌注为50元至500元,看场子的人是杨XX和一个年轻后生,还在赌场占干股,具体占多少就不清楚了。2015年8月11日11时许,她去李某等人在宝塔区文化沟花炮厂后山的平房内赌场赌博,当时有一群人参与扣明宝赌博,她就认识有田XX,其他的都不认识。她也跟着押了几把输了300元,后就被警察抓获了。24、证人黄XX证言,证实他叫黄XX,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2015年8月11日13时许,他听人说大砭沟后沟半坡一平房内有人扣明宝赌博,然后他就过去参与赌博,当时大约有30人围成一圈进行赌博,他也上去押了一把50元输了,就站在旁边看别人押宝,后就被警察抓获了,赌资900也被当场缴获。25、证人张QQ证言,证实他叫张QQ,陕西省安塞县人。刘XX是他的姐夫,双腿瘫痪常年坐轮椅,就经常以扣明宝方式进行赌博,每次赌博都让他开车送到赌场,每次都付给他100至200元好处费,车是刘XX买的。2015年8月11日14时许,他开车在安塞县高桥镇把刘XX接上,然后去了宝塔区文化沟(大砭沟)一家户院内,刘XX扣明宝赌博去了,他就到周围转悠,后被警察抓获了。刘XX参与赌博具体多少赌注,他不知道,他只负责接送刘XX,其他情况不清楚。26、证人李VV证言,证实他叫李VV,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2015年8月11日,他去大砭沟花炮厂后沟一平房内参与赌博,当时赌场坐着人很多,大约有20多人,有一个瘫痪的男子(指刘XX)地下坐着出宝着了,赌注最低为120元,最高为500元,其他人扣明宝赌博。他就凑上去拿出500元押了两次就输完了,后他就离开了。27、证人贺NN证言,证实他叫贺NN,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2015年8月11日10时许,李XX打电话让他到大砭沟花炮厂后沟的平房内赌博。大约13时许,他开车去了赌场,看见有20几个人在平房内扣明宝,李XX也在赌场。他和李XX打了个招呼,就参与赌博了,当时有一个双腿瘫痪的中年男子(指刘XX)在出宝,赌注是120元至150元,他上去押了几下,输了1000元。他还看见赌博人把抽中指钱给李XX了,有一个30几岁的女的(指张XX)在记账。赌场大约有20几人参与赌博,他只能认识李XX、田XX。刚一会,警察来抓赌博,他就离开了。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杨XX、田XX、刘XX、吴XX、张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杨XX、田XX、张XX犯开设赌场罪名不妥,应予以纠正。被告人李XX、杨XX、田XX、张XX、刘XX、吴XX聚众赌博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但因宫XX等涉案人员在逃,不宜认定主从犯。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田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缓刑考验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八个月(缓刑考验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刘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十个月(缓刑考验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吴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个六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八个月(缓刑考验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涉案赌资343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师马璐代理审判员  闫 劼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