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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孟强强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高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强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高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长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孟强强,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成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慧军,男。本院在执行孟强强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高慧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强强于2015年11月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孟强强122000元、第二项确定的由被告高慧军赔偿原告孟强强各项经济损失33917.6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强强于2015年11月5日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其支付了该案案件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高慧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慧军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高慧军于2015年1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孟强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于2015年11月29日赔偿申请执行人孟强强各项经济损失9200元,于2016年1月28日赔偿申请执行人孟强强各项经济损失20071元;(二)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孟强强自愿放弃;(三)被执行人高慧军承担案件受理费2520元,执行申请费409元。上述和解协议已如期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高云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