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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凤与武平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宣区法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武某。本院在执行李某与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429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占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