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胡素芳与杭州新美佳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素芳,杭州新美佳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309号原告:胡素芳。被告:杭州新美佳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革。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素芳诉被告杭州新美佳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胡素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胡素芳负担。审 判 长 彭小梅人民陪审员 黄 琮人民陪审员 张伟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腾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