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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高占云与张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云,张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179号原告高占云,男,汉族,1955年12月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张君,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占云与被告张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给付劳务费。原告高占云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占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占云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