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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特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孟次会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次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特字第00017号申请人孟次会,男,生于1954年4月9日,汉族。申请人申请宣告张艳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孟次会与被申请人张艳飞系儿媳关系,因家庭矛盾张艳飞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张艳飞失踪。经查:张艳飞,女,生于1986年5月21日,汉族,河南省禹州市褚河镇吕庄村7组人,系申请人孟次会儿媳。张艳飞因家庭矛盾于2011年5月份离家出走,申请人孟次会与家人多方寻找无果,张艳飞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30日发出寻找张艳飞的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艳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艳飞于2011年5月份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依法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满本院并未收到张艳飞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讯息,张艳飞应为失踪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艳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连彩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浩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