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4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吴顶与被告李余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顶,李余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4民初26号原告吴顶,男被告李余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顶与被告李余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吴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启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