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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4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吴顶与被告李余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顶,李余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4民初26号原告吴顶,男被告李余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顶与被告李余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吴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启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 剑 关注公众号“”